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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01-22 | 點閱數: 246

有關教師於 103 學年第 2 學期課務調整期間仍屬個人留職停薪期間,是否應返校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二)據上,教師如於課務調整期間業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並停止支薪,如欲請教師返校授課,應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