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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01-27 | 點閱數: 232

銓敘部令略以,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