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檢送靜宜大學辦理「115 學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國民小學教育班)」招生簡章及海報各 1 份,請轉知校內同仁,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靜宜大學 115 年 6 月 1 日靜大推廣字第 1150001364 號辦理。 |
| 二、 | 招生班別及上課地點: |
| (一) | 靜宜班 1 班(上課地點:靜宜大學)。 |
| (二) | 雲林班 1 班(上課地點:雲林縣私立永年高級中學)。 |
| 三、 | 招生對象(報考資格): |
| (一) | 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且具下列資格之一,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1、 | 第 1 類: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者(補助生)由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且最近 3 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累計滿 4 學期(得採計相同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服務年資),並表現優良者。 |
| 2、 | 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8 條之 1 第 1 項者(自費生)(由學校自辦甄選者):【國小教育師資班】 |
| (1) | 第 2 類:於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含特教班)實際服務累計滿 10 學期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 |
| (2) | 第 3 類:於同一縣市之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含特教班)實際服務累計滿 6 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 |
| (3) | 第 4 類:於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含特教班)實際服務累計滿 10 學期或同一縣市之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含特教班)實際服務累計滿 6 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原住民身分者需符合現職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惟累計之服務年資不限偏遠地區。 |
| 3、 | 現職代理教師係指至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在職者,前開服務年資係計算至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為止。 |
| 四、 | 其他事項請參閱招生簡章,請逕至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網頁(網址: https://dpcd.pu.edu.tw/p/404-1047-72363.php )下載;若有相關問題請洽靜宜大學承辦人(電話: 04-26328001 轉 19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