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兒童雨衣商品自 104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強制檢驗,於公告實施日期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之兒童雨衣於進口或出廠前,應完成報驗、檢驗程序,並於商品本體明顯處貼附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始可於市面上陳列銷售,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俾供從事報驗、檢驗業務人員及相關業者有所遵循。
二、簡單來說,購買兒童雨衣請認明有「商品檢驗標識」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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