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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教導處 | 2021-10-27 | 點閱數: 130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1. 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
  2. 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